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表现形式

2024-05-18 18:56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表现形式

法律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表现形式有:(1)不具有真实销售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屋产权份额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2)通过虚假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3)通过虚假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4)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名,不提供商品、服务或者所提供商品、服务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通过承诺回购、代为销售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5)以发行证券为名,通过虚假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6)以募集基金或者基金管理为名,通过虚假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7)以投资入股、委托理财等形式,通过公开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8)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通过公开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表现形式

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否具有社会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社会性”的认定:第一,"社会性"需要排除封闭性。未公开宣传,是对特定对象的限制,公开宣传必然针对不特定群体,筹资对象具有散布性、随意性。第二,筹集资金的用途不是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只是认定"社会性"的辅助情节。第三,亲友的亲友,当然不是集资人的亲友。【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的。
二是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但其采取的方法是违法的,如有的金融机构为了争揽储户,违反中央银行的利率规定,采用擅自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进行不正当竞争,严重破坏了国家的统一利率政策,扰乱金融秩序。
所谓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通过存款名义以外的其他形式吸收公众存款,从而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目的的行为。如有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批准资金互相组织吸收公众的存款,但并不按规定分配利润,分配利息,而是以一定的利息进行支付的行为。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个人累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累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2项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这是以储户为单位对本罪立案标准进行量化。无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时间的长短,只要个人累计吸收储户30户以上、单位累计吸收储户在150户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3项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局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包括无法返还存款人的本金及同期银行利息,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至于非法吸收存款时超过银行同期利息的部分,由于存在不合法性,不应当计算在直接经济损失之内。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1项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这里的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人或者是特定人,如仅限于单位内部人等,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括两种情况

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表现形式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表现形式有:(1)不具有真实销售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屋产权份额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2)通过虚假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3)通过虚假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4)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名,不提供商品、服务或者所提供商品、服务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通过承诺回购、代为销售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5)以发行证券为名,通过虚假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6)以募集基金或者基金管理为名,通过虚假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7)以投资入股、委托理财等形式,通过公开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8)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通过公开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一、非法集资行为有哪些特征
(1)非法性。非法性特征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吸收资金,具体表现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和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两种。
(2)公开性。首先,公开宣传的具体宣传途经可以多种多样。其次,公开宣传不限于虚假宣传。尽管非法集资往往都有欺骗性,但欺骗性不属于非法集资的必备要件。
“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3)利诱性。按《解释》起草意见,利诱性特征包含有偿性和承诺性两个方面内容。首先,非法集资是有偿集资,对于非经济领域的公益性集资,不宜纳入非法集资的范畴;其次,非法集资具有承诺性,即不是现时给付回报,而是承诺将来给付回报。
(4)社会公众性。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亲友和单位内部人员一般不认定为社会公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5.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形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存款是指存入金融机构保管并可以由其利用的货币资金或有价证券,它是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 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 且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 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这里的单位,既可以是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不能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还可以是其他 非金融机构 。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形有哪些

6.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有哪些?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未经批准,不真实销售房产,而是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方式公开面向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的;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代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及其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7.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有哪些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个人或法人吸收公众存款,另一种是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对于后者,依《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存款用于账外经营活动; 2、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3、明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 5、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范围、期限和最低限额; 6、违反规定为客户多头开立账户; 7、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存款行为。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 保证书 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有哪些

8.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若公司涉嫌非法集资,作为负责人来讲,绝大多数的情况下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如果项目负责人试图以不知情为由逃避法律制裁,那对于当事人是否知情的这个问题,公安机关会调查清楚的。
一、返利算不算非法集资?
返利算非法集资,该种经营模式得以持续运作的途径即不断吸引消费者进入购物网站消费,用后期消费者投入的资金来支付前期消费者的返利,该种经营模式系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沈某等人的刑事责任。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比较常见的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委托投资、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最新的变化是: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最近的变化:利用钱庄进行集资活动。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常见的是: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例如,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